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0號抗告人 張啟明 相對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即臺中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相對人 陳文爵
張升星 何俊昕 陳琇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孽賊竊民地荒唐違背強制登記憑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駁回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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