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8號被告 呂長生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長生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呂長生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