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71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逄志明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母 鄭雀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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