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理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訴訟代理人   蔡靜儀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2時16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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