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萬事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被   告  黃光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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