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乃經檢察官以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法製造侵害新型專利權罪嫌與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罪嫌提起公訴;惟專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專利法而予以廢止,復經行政院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準此,揆諸上開條文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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