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下午一時許,在臺中縣○里鄉○里村○○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O七號)。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重O.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重O.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