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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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一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 略稱:緣被告乙○○所涉違反專利法之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在案,請查其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