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原告豐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德芳 建設事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三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 陳明 左列事項,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⒈原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股東名冊)及申請設立登記資料。
⒉起訴狀附表所載「B2F三車位」之銷售資料,與起訴狀所附訂單所載「車位」有無重複?並陳明車位編號。
⒊起訴狀附表所載「成交價」與訂單房價不符者(即除14A、15A、6D以外各
戶),其成交價計算方式(請參酌被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答辯狀附表之格式及計算方式)。如有誤算,亦應予釐清,以為訴之擴張減縮之依據。
⒋起訴狀附表所載「溢價」(即差價二分之一報酬)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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