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丙○○、丁○○、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丁○○、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三人均已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吳月麗 ),並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准予備查,此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98年1月16日嘉院和民清97繼字第1158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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