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83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09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6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5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99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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