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 陳振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1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被告方面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