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訴字第3號
被 告 林建能
原 告 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