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
反訴原 告   林復宏 即天一法律事務所
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 告   謝珏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0月20日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部分之上訴駁回。
反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反訴第一審及第
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民國100年11月9日經郵務機關
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
化南路派出所;另於同年月7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
書交與上訴人居所地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部分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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