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18號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被 告 吳振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三十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