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65號聲請人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善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雅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還款協議書約定相對人所簽發3紙本票支付日期分別為民國101年3月5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31日,而聲請人主張就上開3紙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1年2月24日,請確認是否實際於101年2月24日提示本票,並敘明於原約定清償日前提示本票之原因為何。如於約定清償日屆期後另有提示本票,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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