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45號聲請人 尤俊詠
尤俊皓 尤邱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第一行及第二項第一行關於「 尤複祥 」之記載,應更正為「 尤復祥 」。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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