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3號聲請人 林昭順 上列聲請人林昭順因與相對人 吳延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昭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延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