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許瑀彤 (原名 許瓊梅 )被告 羅楷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案件審理在案,並聲明:被告應賠償連帶原告9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案件因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