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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