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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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逸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林子傑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