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恩選任辯護人張簡宏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恩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博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2次通緝到案,且未住在戶籍地,亦無法陳明其居所之地址,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9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110年執寅字第2502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10年10月25日,且被告於110年10月25日移入法務部○○○○○○○等情,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入監執行另案徒刑,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刑期起算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入監刑期起算之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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