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92號
聲請人 張復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雲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92號
聲請人 張復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雲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