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92號

聲請人 張復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雲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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