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凌蘇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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