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債務人 王淑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淑甄於民國111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累計367,848元正未給付,其中351,970元為本金;15,378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淑甄於民國110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累計183,122元正未給付,其中181,033元為本金;2,08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1970元

王淑甄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181033元

王淑甄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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