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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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66號
上訴人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係針對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新臺幣(下同)689萬8,802元部分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689萬8,80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萬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