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告 吳青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翊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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