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鄭恆怡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足以特定被告婦馨徵信
社、立達徵信社之營業或商業登記事項暨足以特定其法定代理人
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書狀
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項及
第121條第1項亦、第249條第1項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在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被告為「婦馨徵信社」
、「立達徵信社」,惟經函詢查無登記,更無法定代理人資
料,無法特定對象,是以仍有限期命原告補正足以特定被告
之事項暨補正法定代理人,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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