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郭文浩
       李偈
相 對 人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即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0年度板
簡字第227號)在案,惟恐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
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47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云云。惟本院調卷審查結果,原告所提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
,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禁止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參照)在案。尚與首開規定不符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