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8號

原告 張勝瑋

被告 廖勃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5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底某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登入線上遊戲「HUGA野蠻世界」,以其所申辦及使用之遊戲帳號「Liaolo」(ID:0000000000000;暱稱「哇要中大獎」)與原告進行遊戲內私人對話交流,旋相互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aoL′un」向原告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4萬2,000元換取線上遊戲「HUGA野蠻世界」虛擬遊戲幣(下稱遊戲幣)693萬單位云云,並傳送已匯款4萬2,000元之虛偽交易截圖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確有購買遊戲幣之真意,且已匯款完成,遂於108年10月31日18時21分許,先行將其中遊戲幣500萬單位匯入至被告上開遊戲帳號內(礙於遊戲機制,被告上開遊戲帳號交易上限為遊戲幣500萬單位,尚有遊戲幣193萬單位未匯入),被告因而僅得手遊戲幣500萬單位。嗣因原告察覺被告未實際匯款,且遲未回應,故未再繼續匯入遊戲幣予被告。線上遊戲「HUGA野蠻世界」遊戲幣與現金之比值為1比100,以此計算原告因被告詐欺行為受有5萬元之損失;另原告需請假開偵查庭、起訴等,因此受有工作損失6,000元;原告因被告行為造成相當之精神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被告願意賠償,但目前人在監獄執行沒有辦法,需要等到今年10月報假釋才能處理,先前已經有請家人跟原告和解,但家人拿去繳交刑事犯罪所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詐欺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被告被訴詐欺案件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卷宗,查閱其中所附證人 邱秀麗 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聖佑遊戲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3日電子郵件回函所檢附之被告遊戲帳號資料、兩造遊戲贈禮紀錄、原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原告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刑案現場照片無訛;被告因本件詐欺行為,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詐欺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亦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前揭詐欺之方式,使原告將500萬單位之遊戲幣交付,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對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甚明。而被告係佯稱以4萬2,000元購買693萬單位之遊戲幣,經換算新臺幣與遊戲幣之比值為1比165,是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受有500萬單位之遊戲幣損害,經換算價值為30,303元(計算式:5,000,000÷165=30,303,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雖於起訴狀主張應以新臺幣與遊戲幣比值1比100計算其損失為5萬元,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且與其所主張遭詐欺情節不符,並不可採,原告於本院時亦同意以1比165之比值計算遊戲幣價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303元,實屬有據。又本件如被告已繳回犯罪所得,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等規定聲請發還,不影響原告本件請求權,併此敘明。

三、原告固主張因遭被告詐欺,需開庭、起訴而必須請假,受有工作損失6,000元,然訴訟風險為一般國民均可能遭遇,此種風險係獨立於被害人所受身體或物之侵害之外,舉凡受偵查、開庭、抑或所支出之攻擊防禦費用,涉及訴訟而必須經歷之各種過程,乃當事人依法應到庭為訴訟行為,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以維護自身權益所必要,此均非前揭刑事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直接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亦無從於附帶民事中一併請求賠償,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

四、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依該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者,僅限於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經核原告上開主張,其指涉遭被告不法侵害者,係為單純之財產權損害,即遭被告詐騙遊戲幣,不生所謂精神慰撫金之問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00元,亦難認有據。

肆、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3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又原告請求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須徵收裁判,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原告係因被告侵權行為受害,確有提起訴訟之必要,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