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黃陽昇
       吳詩琪
       黃淨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淨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晋祿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陽
昇、吳詩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淨旻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晋祿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黃陽昇、吳詩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利息、違約金
┌─┬────┬────────┬───┬────────┐
│序│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號│(新臺幣)││││
├─┼────┼────────┼───┼────────┤
││32,069元│109年4月2日起至│0.9%│109年5月3日起至│
│││109年9月23日止││109年9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0.09%│
│││││計算│
││├────────┼───┼────────┤
│││109年9月24日起至│1.9%│109年9月24日起至│
│1││清償日止││109年11月2日止,│
│││││按週年利率0.19%│
│││││計算│
││││├────────┤
│││││109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0.3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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