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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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299號債權人 林淑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沈大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沈大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兩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請求事項提及之「本票」二紙之原本、影本,及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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