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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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永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永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8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明確。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4月2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該案扣案之晶體1包(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5月6日慈大藥字第1100506053號函暨所附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8頁)。是扣案之晶體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說明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⒈臺東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57號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5月6日慈大藥字第1100506053號函暨所附鑑定書⒊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⒋驗餘毛重:2.159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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