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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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杜中興 被告 葉承道 (原名 葉柏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杜中興於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77號被告葉承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改分111年度交易字第386號後,再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27號審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3 號裁定(112.01.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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