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建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
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
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
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遭查
獲時酒精測試濃度係每公升0.42毫克,暨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職業為工(見速偵卷第10頁之警詢調查筆錄註記)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緩刑: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
慮,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致罹刑章,惟犯
後已坦承犯行,本院衡酌其尚為初犯,信其經此次偵、審
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併審酌政府近年來已經強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尊重他人
及自己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被告輕忽於此,猶於飲酒後
駕駛車輛上路,為使被告得以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
,促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並敦
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知所警惕,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
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併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以勵自新(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
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得撤銷其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曾柏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401號
被告潘建宏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鄰○○000
號
居苗栗縣○○鎮○○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建宏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
止,在新竹縣竹北市新工五路上某工地內,飲用米酒約1瓶
後,迄同日下午5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逾每公升0.2
5毫克,倘於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
、傷之危險,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上,欲返回其居處。
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新竹縣○○市○○○○路000號前
時,因行車左右搖擺,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駕車,並於同日
下午5時4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而
查獲。
一、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建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0.
42MG/L)、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紙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潘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檢察官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