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張鳳屏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
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