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張鳳屏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
  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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