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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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柴大偉
柴青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有如本院民國
108年12月4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
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9日送達
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
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