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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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22號
原 告 黃雯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玉桂 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