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76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26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表、現
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及授信明細查詢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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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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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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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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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玖萬柒仟零捌元│93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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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元│94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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