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莊康信
劉如芬
被 告 喬亞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