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健中電器行即 黃立維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馬國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住居所皆設於高雄地區,且
本件有關刑事部分(103年度他字第8842號)已移轉至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事涉民事部分,現仍於本院審理,爰
聲請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
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
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
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
、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所在地為高雄
市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項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雖本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然相對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係以其向聲請人在雅虎奇摩網站購買電視機,經使用信用
卡分期付款後未獲聲請人交付電視機為由,而對之提出返還
買賣價金之請求,又該買賣標的物兩造約定收件地址為「臺
南市○○區○○路○○號11樓之3」即相對人之住所地,業據
相對人提出網頁畫面影本1紙為證(見本院103年度 司南 小調
字第742號卷第8頁),顯見兩造間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係
在臺南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即
有管轄權,此外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
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洵屬無據,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