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福安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明華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74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