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福安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明華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74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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