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被 告 楊美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