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40號上訴人鴻福大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訴字第1540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53,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