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復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94年6月22日起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4年8月21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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