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十衖一號具保人傅志強上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志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且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