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40號
原   告  丁梓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絹 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5元(見院卷第
3頁至第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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