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錦隆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錦隆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