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騰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佳薇 律師被告 郭泰宏 選任辯護人 程巧亞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 律師本件被告林文騰、郭泰宏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文騰、郭泰宏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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