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告 陳俞蓁
廣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宇 被告 林宛宣
陳裕禎 黃于真 蔡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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